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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2年教职工岗位责任奖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4/11 16:15:36   阅读:680次  打印本页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通知单
 
通知标题: 关于发放2012年教职工岗位责任奖的通知 
   
通知内容:
各直属学校(单位),镇(街道)中心学校:

根据《关于调整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岗位责任奖的通知》(余人社[2013]31号)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经研究,对2012年度教职工岗位责任奖发放规定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12年我区公办学校事业编制在岗的教职工。

二、计发标准

根据2012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优秀等次按标准基数的125%计发;良好等次按标准基数的115%计发;合格等次按标准基数的100%计发;离岗退养人员按标准基数的80%计发;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或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人员(除新录用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外)不发。

1.标准基数=(16000×在编人数)÷(优秀级人数×1.25+良好级人数×1.15+合格级人数×1+离岗退养人数×0.8);

2.优秀级发放标准=标准基数×1.25;

3.良好级发放标准=标准基数×1.15;

4.合格级发放标准=标准基数×1.0;

5.离岗退养人员发放标准=标准基数×0.8;

6.按月计发=本人年度考核奖÷12×实际工作月数。

  三、有关问题处理

1、本区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人员,调动前的岗位责任奖,原则上由原单位计发;如由调入单位计发的,须做好衔接工作,不能重复。

2、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含招考录用)、军队复转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等人员,岗位责任奖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3、当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实际在职工作月数计发;离岗退养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80%计发。

4、产假和哺乳假:法定产假期间岗位责任奖照发,哺乳假请一个月的,按全额计发;累计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按80%计发;累计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50%计发;累计过六个月的(目前政策哺乳假最长为六个月),不发。

5、病假人员,病假累计在二个月内的,按全额计发,累计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80%计发;累计过六个月的,不发。

6、事假人员,事假累计在15天内的,按全额计发;累计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80%计发;累计超过30天的,不发。

7.对正在立案审查的人员暂不计发岗位责任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及不定等次(新录用公务员除外)的不计发当年岗位责任奖。

8.经区教育局同意借用或挂职锻炼到本区党政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教师和参加省、市、区支教的教师由原学校(单位)按考核结果全额发放。

四、岗位责任奖必须严格依据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兑现,直属学校报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后发放,镇(街道)学校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五、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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