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双林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培育优良校风,提高全体教职工工作绩效,在原《双林小学教师考勤办法》基础上,经学校行政商议决定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上、下班时间的界定
1、上、下班时间:学校统一规定的教师到岗和离岗时间。
2.值日教师、职工按相关制度提前或延时。
3、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如升旗仪式、政治学习、各类会议、教研活动、集体备课等。
二、请假规定
1、请假范围:教职工因病、因事(私事)包括婚、丧事等。
2、请假手续:教职工需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好请假条或出门单,经批准后生效,有特殊情况可以事后补假。(但必须有电话通知,以保证教学正常秩序)。
3、请假与工作:请假的教职工应完成本职工作,教师一般应自行调好一天以内的课,其余时间的课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4、批假权限:教师临时请假由学校办公室(或教务处)批准,半天以上病、事假或其它假,由副校长室审批或报批,一天及以上假由校长室审批或报批。
5、请假实行销假制度,请假条上注明请假与销假时间、销假后,请假条一律存办公室。以便统计。
6、因私事临时迟到(含中途外出)每月一般不超过8次(其中迟到不超过4次),超过后每两次计假半天。8次内超过2小时2次以上,计半天假。
7、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计生假等法定假期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各种假期间所牵涉的教职工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决议办理。
8、不执行学校请假制度,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经查实后,一律以旷工论处。
三、本制度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原《双林小学教师出勤考核办法》继续执行,与本办法相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余杭区双林中心小学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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