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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4 10:41:14   阅读:2563次  打印本页

  杭州市余杭区双林中心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创特色、促发展为核心,坚持向管理要质量、以科研促提升的办学思想,促进师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余杭区双林中心小学(英文标识:Hangzhou city Yuhang District Shuanglin Center Primary School)。学校拥中心和工农两个校区,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隶属于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  学校创建于1949年。以“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发展个性”为学校的办学宗旨。

第四条  学校以“精致和谐、特色鲜明”为发展目标,以“乐学健康、多元成长”为培养目标。

第五条  学校重点培育和打造科技教育、特殊教育、艺术教育三大办学特色,树立“双小”品牌。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六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余杭区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出副校长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八)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学校副校长区教育局选拔及聘任,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室包括校长及两位副校长,校长室组织成立校务委员会,并依据规定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信息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师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绩效管理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依据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二条  在校长主持下,教务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教处(少先队)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从小学三年级开始,英语课程基本使用英语进行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五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校长、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学校一般每月一次召开行政例会,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办公室、政教处、教研处、科研信息处、总务处、校区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大会制度: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特别重大事项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师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师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师大会。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师大会审议并通过。教师大会休会期间有教师大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师大会召开后按照教师大会决定执行,日常工作由工会主席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教研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教研组的一切活动。备课组接受教研组的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的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四十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没,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三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四条  学校是余杭区政府通过余杭区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总务处负责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学校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余杭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余杭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中心校区校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东湖街道星光街三号桥南侧,邮政编码为311100,学校网址:www.yhslxx.net;工农校区校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东湖街道工农社区,邮政编码311100。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徽:标志由两本书组成的“S”形和两只大雁组成的“L”形组合,象征双林学子从这里起飞。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余杭区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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